(2015)杭富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叶兰芳与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兰芳,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叶兰芳。委托代理人:叶小龙。被告:章群。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兰芳诉被告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叶兰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兰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兰芳撤回对被告章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叶兰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