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60号原告胡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相识,2010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7日婚生一女孩,取名赵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常常因一点家中琐事就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常年生活在被告的家庭暴力中,身心都遭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原告曾多次好言相劝,希望被告能尊重彼此,好好过日子,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被告常年的暴力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和本案的涉诉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我们虽然发生过几次争吵,但我并没有对原告拳打脚踢,我们之间的矛盾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能维护我们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1月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支出等事务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并承担原告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孩,共同抚育孩子,共同为家庭付出了情感和劳动,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原、被告虽说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没有足够事实和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的变化已发展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交流与沟通,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为了家庭和睦和子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莉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