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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金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619号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被告: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津桥家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