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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侯佃欣与孙玉亮、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侯佃欣。被执行人孙玉亮。被执行人孙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佃欣与被执行人孙玉亮、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