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侯佃欣与孙玉亮、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侯佃欣。被执行人孙玉亮。被执行人孙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佃欣与被执行人孙玉亮、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