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方某,性别:××,××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付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尔李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