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方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02号原告方某,性别:××,××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付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尔李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