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玉顺与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顺,李成浩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李玉顺,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李成浩,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顺诉被告李成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交2500元),共计1250元,由原告李玉顺负担。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