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文义与李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义,李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张文义。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义与被告李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