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小兰诉被告黄道力、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兰,黄道力,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梁小兰,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28日。被告黄道力,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1日。被告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力。被告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兰诉被告黄道力、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道力、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兰撤回对被告黄道力、广元市赛格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小兰负担。审 判 长 :李秀莲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