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恺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