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还殿和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8号丽阳广场10号楼。法定代表人董玉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祥林,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还殿和,居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还殿和物业服务公司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盐城市安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相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