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德科与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科,王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王得科,男,193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司彦仓,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科与被告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得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得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付原告王得科。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琇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