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德科与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得科,王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王得科,男,193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司彦仓,庆阳市西峰区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得科与被告王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得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得科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退付原告王得科。审判员  石林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梁琇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