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连才申请执行冯喜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才,冯喜双,范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赵连才,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冯喜双,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被执行人范金凤,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某乡某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连才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喜双在2015年5月6日给付赵连才32.550.00元,诉讼法388元,现已履行完判决书上全部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