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赵明、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赵明,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法定代表人鹿治理,行长。被执行人赵明。被执行人田玉。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赵明、田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