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郝爱仙与被告侯怀礼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仙,侯怀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号原告郝爱仙,女,汉族,1965年4月5日生,宁武县迭台寺乡瓦窑沟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城内。被告侯怀礼,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宁武县迭台寺乡瓦窑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郝爱仙与被告侯怀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爱仙、被告侯怀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爱仙诉称,2005年5月,原、被告经介绍认识,7月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4月29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无感情基础,因原告与被告为二次婚姻,被告对原告及其亲戚态度极差,又因双方生活习惯不同,不时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2014年2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争吵,打架,被告手持水果刀欲对原告行凶,原告报110,民警将被告拘留一日,至此,原、被告二人分居生活。现原、被告二人分居已近一年,被告对原告有人身伤害行为,二人已无感情可言,故起诉离婚。被告侯怀礼辩称,我和原告婚后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还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被告经介绍认识,同年7月开始共同生活,2010年4月2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3月,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郝爱仙与被告侯怀礼分居未满两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不准原告郝爱仙与被告侯怀礼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爱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进才审判员 侯增寿审判员 段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邢王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