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庄彬彬与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彬彬,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445号原告庄彬彬,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庄彬彬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彬彬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彬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庄彬彬负担。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