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董某某,女,1990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超,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晁爱兰,女,西安市新城区中山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超,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晁爱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生活习惯和家庭观念都存在较大差异,矛盾分歧较大。2014年7月5日,被告为琐事殴打原告,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其与原告的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起离婚是一时冲动,现恳请再给其一次机会,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7月,原、被告因办婚宴事宜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庭审调解,因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双方仍有感情,故在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多加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改正,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对原告董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董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