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义与罗兆龙、吴杜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罗兆龙,吴杜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曹义。被执行人罗兆龙。被执行人吴杜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兆龙、吴杜贤银行存款2850元(其中案件款277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同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春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