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多军犯开设赌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64号罪犯孙多军,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多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四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孙多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李建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朱磊,罪犯孙多军、证人刘付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孙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行政奖励四次,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孙多军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孙多军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的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及罪犯孙多军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孙多军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四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服刑罪犯刘付的证言证实,罪犯孙多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收据证实,罪犯孙多军履行部分财产刑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多军入监服刑已满二年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多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