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圣越与常东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圣越,常东林,刘凤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黄圣越,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出生。被执行人常东林,男,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三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凤竹,女,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日出生。黄圣越与常东林、刘凤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京中信执字6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二、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四、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黄圣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常东林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常东林、刘凤竹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常东林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已查封其房档。另查,被执行人常东林、刘凤竹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