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京任通商贸中心与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任通商贸中心,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北京任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6号地下室,组织机构代码:63371995-5。负责人张耀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如友,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正刚,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与临西三路交汇向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8723111-1。负责人赵宗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任通商贸中心与被告临沂市泳皓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任通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任通商贸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国强人民陪审员 孙子成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