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树国与王胜利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国,王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周树国,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诉讼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原告周树国诉被告王胜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工程材料款50000元。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树国负担。审判长 吕寿春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魏道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