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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树国与王胜利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国,王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529号原告周树国,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诉讼代理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生。原告周树国诉被告王胜利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工程材料款50000元。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树国负担。审判长  吕寿春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魏道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正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