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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魏某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荣财,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刘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政和县。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政和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相关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