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鲍丰收与王云飞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丰收,王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24-1号原告:鲍丰收,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王云飞,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丰收与被告王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丰收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云飞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孙照圣以其所有的车辆为原告鲍丰收提供担保,本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孙照圣所有的皖G024**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