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武勇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勇,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武勇,居民。被告张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勇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勇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勇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