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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武勇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勇,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武勇,居民。被告张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勇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勇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用及公告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勇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