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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牛晋洲与被告杨梅英、关永臣、关一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晋洲,杨梅英,关永臣,关一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910号原告牛晋洲,男,生于1992年12月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梅英,女,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被告关永臣,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被告关一凡,女,生于1993年12月8日,汉族,原告牛晋洲与被告杨梅英、关永臣、关一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晋洲及委托代理人黄照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梅英、关永臣、关一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晋洲诉称,原告与被告关一凡于2013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腊月26日二人按农村习俗定亲,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21000元,后被告不愿与原告成亲戚,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找被告协商退还彩礼的事宜,被告退还10000元后,下余11000元拒不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000元。被告杨梅英辩称,被告并没有接受原告的彩礼。被告关永臣、关一凡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原告牛晋洲与被告关一凡经人介绍相识,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1000元。原告牛晋洲与被告关一凡解除婚约关系后,原告父亲牛付安同媒人梁二鹏、牛平安于2014年8月共同到被告家中协商退钱事宜,牛付安委托梁二鹏、牛平安面见被告,协商彩礼退还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牛付安接收该10000元后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梁xx书面证言、证人牛xx、牛xx、牛xx庭审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一凡建立恋爱关系后,依当地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21000元。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被告应将接收的见面礼退还原告。但原告委托梁二鹏、牛平安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下余见面礼11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晋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牛晋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