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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电话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