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电话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小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