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俎芳与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俎芳,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18号申请执行人俎芳,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俎芳与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6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俎芳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6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开发的“世家星城三期”楼盘房款交清,该楼盘已延期竣工两年之久,申请执行人对此反响强烈。目前,该楼盘现正在建设中。嗣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工商、房产、车辆、土地及银行信息情况,因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盘活资产,缓解资金矛盾,确保未竣工楼盘的资金使用,故其名下资产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本院在另案执行中,目前暂无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618号案中级若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