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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史菊香与X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菊香,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14号原告史菊香,女,48岁。被告XXX,男,58岁。原告史菊香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XXX名下车牌号豫HCL9**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XXX的车牌号为豫HCL9**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史菊香用于担保的位于山阳区解放中路二号院24号的房产一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10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审判员  曹君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