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珠花与陈东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珠花,陈东明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陈珠花。被申请人陈东明。申请人陈珠花因与被申请人陈东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东明的财产在1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陈珠花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东明的财产在1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