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街道办事处与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街道办事处,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24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街道办事处,住新浦区龙河北路23号浦东街道站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贤斌,机构代码:51024883-1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新浦区解放东路29号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蔡王平,机构代码:73228328-8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浦东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5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53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王永田执行员 龚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子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