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米法,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锦霞。委托代理人:罗琪伟,系该××员工。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长峙外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依据(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缴纳执行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共计633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昌燃料油有限公司所有的“港龙运16”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华刚执 行 员 李 刚执 行 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