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与王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王京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29号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住所栖霞市迎宾路53号(南三里店),组织机构代码16526346-6。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柏生,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京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与被告王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京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栖霞市栖霞镇供销合作社农资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志祥人民陪审员 范会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