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