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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商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502号原告: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光彪。委托代理人:郑布英、杜炜彪。被告: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开坚。委托代理���:蒋杭民。原告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以被告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缆购买款6700353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340070.6元(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已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以后违约金计算至设备款付清之日止),合计8040423.6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电缆购买款及违约金,但原告既未提供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未提供向被告供货的凭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原告以金华中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其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江南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