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17-1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