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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邹慧玲对王永福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慧玲,王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171号申请人邹慧玲,女。被申请人王永福,男。申请人邹慧玲与被申请人王永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KH1**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KH1**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邹慧玲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师玉洁审 判 员  霍青华代理审判员  丁金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霍彦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