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吕娜诉何小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8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7日生。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文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相识相恋后于2008年1月2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结婚之初,双方关系一般,在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也未尽家庭义务,且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给原告的感情造成极大的损害,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此外,其与其他异性确有上网聊过天,但并无不正当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2008年1月2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的夫妻关系。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提供了被告与其他异性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被告当庭认可了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否认有其他不正当关系。对此,从聊天记录的内容来看,被告确实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建立了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有失公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积极履行家庭义务,被告何某某更应当改正自身缺点,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和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