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989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史德云,男。被执行人:孙亮,男。申请执行人史德云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史德云与孙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00元及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亮于2015年4月14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15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恢复执行的史德云与孙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