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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景武与于国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武,于国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刘景武,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刘建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国会,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武诉被告于国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