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刘景武与于国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武,于国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刘景武,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刘建明,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国会,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武诉被告于国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