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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会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乔丽娟,住平泉县。被告王会文,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会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