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小琴与段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小琴,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牛小琴,女,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段永利,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3301.1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00元、执行费15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另查该案件在审理中已对事故车辆(车牌号为陕A535**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查封,现应一并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859号案件的执行。解除对事故车辆陕A535**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