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颖与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6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刘杨,职务财务总监。李颖与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京丰劳仲字(2013)第06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众仑时代担保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颖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工资300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50元;二、众仑时代担保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颖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1500元;三、众仑时代担保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颖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6000元。权利人李颖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众仑时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