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根根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罗根根,程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伏勇维,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根根,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谭德军,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莲莲,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程新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为1197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嘉宝刘合安林奕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