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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黄大青,黄品枢,朱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法定代表人:许敏。被执行人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青。被执行人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江。被执行人黄大青。被执行人黄品枢。被执行人朱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黄大青、黄品枢、朱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大青在银行有存款19916元、被执行人朱翠在银行有存款20834元、被执行人黄品枢在银行有存款384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但扣除诉讼、执行费后没有剩余;经车辆查询被执行人黄大青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长安小型面包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具体车辆下落不明;经房产、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中发电气有限公司在柳市镇后街工业区有厂房一处(房产证号:14××32、宗地号044-069-0101-0001),浙江三峰仪表有限公司在乐清经济开发区新区C404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宗地号:039-017-0265-0000),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以上房产、土地使用权均已经抵押给其他银行,本院暂时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朱翠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66弄5号2503室的房产一处(房地产权证号:虹20020161**),由于该处房产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处置权属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本院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五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