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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小曦与屈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曦,屈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杨小曦,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屈建良,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负责人何跃,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小俊,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曦诉被告屈建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小曦负担。审判员  刘成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游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