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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晖等与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晖,张佳,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营业部,张雄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赵晖,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张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果瑞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鞠慧颖,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23号318室,组织机构代码78395358-7。法定代表人刘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续,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单元602-229。负责人宋立国。被告张雄,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晖、张佳与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城营业部、张雄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和被告北京中港联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闫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