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吴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吴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桂英,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但茂华,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桂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并于2015年4月2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被执行人吴桂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但茂华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2年2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江发改发(2012)35号《关于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该地块位于大石坝危旧改造片区,符合《江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并已列入江北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函复意见书》,认为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国有土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2012年2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江北建函(2012)7号《关于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大石坝组团H标准分区H14-6-1/02地块有关专项规划审查情况的回复函》,认为该地块项目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江北区“十二五”城乡基础设施保障规划》(专项规划)范围。2012年12月7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函(2012)303号《关于确定大石坝组团H14-6-1/0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为征收项目的批复》,认为该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且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意确定为征收项目。2013年3月5日,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经投票被确定为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3年3月7日,重庆市江北区房管局、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委托金卓天吉评估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评估。2013年8月2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确定该项目成套住宅评估价格如下:9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124元/平方米,9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159元/平方米;8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049元/平方米,8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房屋预评估单价为7084元/平方米。2013年8月28日,江北区政府公告《大石坝组团H14-6-1/0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13年11月13日,江北区政府发布《﹤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布》。2013年12月17日,江北区政府发布《关于﹤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次修改情况的公布》。2013年12月31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3)123号《关于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大路村76号(以上均含附号,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共计52户,建筑面积3629.3平方米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1月13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确定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如下:凯洋·富润园3栋(住宅)评估单价5500元/平方米。2014年1月3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1号《大石坝组团H14-6-1/0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将《征收决定》及《大石坝组团H14-6-1/02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吴桂英系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61.85平方米。2014年1月13日,金卓天吉评估公司作出《大石坝组团H14-6-1/0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简称《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1月20日,区房管局向吴桂英送达《分户评估报告》。2014年3月13日,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吴桂英进行协商谈话,吴桂英要求安置凯洋·富润园108平方米、85.49平方米房屋各一套,不补差价。2014年7月24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吴桂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8日,区房管局向吴桂英送达《听取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见通知书》。2014年8月11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吴桂英进行协商谈话,吴桂英未到场进行协商。2014年8月28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57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吴桂英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大石坝组团H14-6-1/02号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1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441609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凯洋·富润园x栋x-x号(三室两厅、钢混结构、建筑面积85.49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5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天,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三、被征收人吴桂英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9月1日,江北区政府向吴桂英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吴桂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4日,江北区政府向吴桂英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吴桂英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吴桂英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57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一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