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学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韩学灵,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地址:灵宝市函谷路。负责人史希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佰超,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贯斗审 判 员 史惠霞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