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62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中菊与王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中菊,王安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962号附1号原告谭中菊,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安妮,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中菊诉被告王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中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安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中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安妮的起诉,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中菊撤回对被告王安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谭中菊承担。审 判 长 邓洲代理审判员 白杰人民陪审员 周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