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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5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吴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吴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5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吴钧,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钧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